防洪评价是由专业化的咨询机构,就涉河(或湖泊、水库、蓄滞洪区)建筑物对防洪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防汛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提供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防洪评价报告书是防洪评价服务活动的主要技术产品,具有较规范化的编制格式。
防洪评价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8号 主席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 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4号 主席令),根据该法,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 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