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决定》指出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2014年)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发展改革委。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8号)(2005年)
第十二条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对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 作出 如下规定:
一、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决定》附件)范围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第九条
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等前期工作后,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
(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评审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项目单位、报告编制单位要充分吸收专家和公众的科学合理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有关情况要及时反馈当事人。
(三)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专家出具的意见,对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