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报告编制内容
1、编制内容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2、编制要求
1)节能评估文件应突出对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评估和相关指标的计算分析,弱化项目建设方案的描述;
2)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资料、数据复核校对后引用;
3)对于能源消耗量、能源利用效率等,应通过分析计算给出定量结果;
4)节能评估报告书中应明确相关指标计算过程以及数据来源等;
5)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及设备、节能措施等方案要有定性和定量对比分析;
6)节能评估结论要有条理,相关指标数据要明确。
节能报告编制资料清单
不同报告资料清单不同,以《生产类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资料清单》为例,如下:
(1)项目建设背景介绍及必要性;
(2)产品方案及建设规模(产品名称及产量)、产品销售价格、原辅材料名称、数量及购入价格;
(3)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功率、单价等);
(4)生产工艺流程及详细的工艺说明,工艺涉及加热请标明并给出加热方式,生产工艺中的用水指标、回用量及废水处理排放;
(5)项目设计方案:包括建筑设计、电力设计、给排水设计、消防设计、暖通设计、通风设计等;
(6)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的数量及功率;
(7)项目周边的供电所、供水厂、供天然气厂及所在市县的能源消费情况;
(8)建设单位介绍(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发展业绩、机构设置等);
(9)建筑节能计算书;
(10)施工进度、项目总投资、项目总产值;
(11)附相关的政策文件、政府公文及座谈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
专家评审要点
(1)项目简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节能评估单位、投资额、能源消费总量等。
(2)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依据是否适用,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3)对关键问题的评审结论:节能评估文件对项目建设方案、能效指标等是否符合相关节能标准规范的判断是否正确;
*节能评估文件对项目给所在地能源消费影响的分析是否全面客观;
*节能评估文件对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能源利用状况的评估是否正确,数据计算是否准确、客观;
*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节能评估最终结论是否全面、准确。
(4)节能评估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意见。
(5)对项目节能或提高能效等方面的要求和建议,包括改进或完善项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或设备选型以及节能管理等具体措施。